农用肥料登记证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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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登记证。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展,可续展两次,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年,如农肥(2005)临字489号,为农业部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489号,湘农肥(2005)临字367号为湖南省农业厅2005年办理的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367号。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如农肥(2005)准字328号(农业部),湘农肥准字2005号(省农业厅)。
(3)备案登记。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有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要备案登记1次。
(2)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5年。如农肥(2005)准字328号(农业部),湘农肥准字2005号(省农业厅)。
(3)备案登记。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有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其备案登记有效期与该肥料在本省取得的登记证期限一致,因此,外省肥料进入本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只需要备案登记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