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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A股拥抱新经济 CDR管理办法出炉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腾讯《一线》 作者 刘鹏

市场热议已久的CDR政策意见出炉。

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针对CDR政策细则,证监会此前已经由法律部拟定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同时,《管理办法》于日前启动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意味着,诸如“BATJ等新兴经济公司”曲线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CDR模式,即将迎来破局。

CDR全称为中国存托凭证,指在中国大陆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将股份存放在托管机构后,在境内发行的、代表其境外股票等基础证券权益的有价证券。上交所此前总结了这一模式的优势为,一是基础证券发行人可以规避直接发行股票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实现股票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二是投资者能够获取新的投资品种和渠道,直接投资境外优质企业;三是境内市场能够吸引更多境外企业,国际化水平可以得到有效提升。

常德鹏表示,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

已经出台的《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从监管原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再融资原则、信息披露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不过,根据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CDR早期试点门槛较高。该通知将试点企业限定为“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即将在H股IPO的小米,此前被媒体报道称,将采用这一模式成为首批利用CDR上市的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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